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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=== 避债与对策 ===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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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7调查网讯: 调查发现,一些债务人出现了新的“避债”趋向,应引起注意。
一是假意协商,未诉先“藏”。在债权人流露出想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时,债务人便找到债权人假意协商,稳住债权人。与此同时,将值钱的财产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转移隐匿,待“调解”不成,债权人起诉主张权利时,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保全和执行。
二是对抗保全,举家“外逃”。债权人起诉并申请保全之后,债务人在法院作出裁决或进入执行之前,对抗法院的保全,将查封的财产悉数变卖、转移,然后举家外出,下落不明,待法院得知后已无从下手。
三是“声东击西”,此借彼存。这主要是一些涉及金融部门收贷的案件,被执行人在此银行借款,为隐藏财产,存款则在另一银行。
四是“瞒天过海”,公款私存。表现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开立的对外账户往往是“空头账号”,而实际资金则以单位职工个人名义(一般为单位会计或出纳)在银行开户进行操作,公款私存逃避执行。
五是化整为零,多头开户。债务人为规避法院执行,将自己的存款存在多个银行网点,甚至借用、冒用亲友身份开立存款账户,增加了执行查证的困难。
所有这些,在实际操作中,加大了执行难度,严重妨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。为此,笔者认为,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:
1、债权人应加强诉前调查意识,做到未诉先查,诉则保全,不给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的机会;
2、诉后不忘资产追踪调查,做到诉讼、调查同时并举,不给债务人喘息的机会,这样既可以落实债务人名下的资产,又可以通过追踪监控资产流向,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;
3、建议金融部门规范存款行为,杜绝公款私存,冒名存款等现象的发生;
4、职能部门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,增加被执行人的财产透明度;
5、加大执行查证力度,建立执行联络体系;强化社会监督,健全执行举报奖励制度。
在商业活动中,必需具有商务安全防范意识,为了提防某一事件的发生做到未雨绸缪。同时也告诉我们,经济交往活动中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,我们能做的只有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,将风险减少到最低,与其事后补救,不如事前防范,而防范的第一步就是资信调查。通过资信调查可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与经营风险,可以避免决策的失误,使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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